广州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大力发展广州金融业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5〕16号)和市金融办等8个单位《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金融业发展意见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穗金融〔2006〕6号),加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积极推动金融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广州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共同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下称金融商务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
(二)补贴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四)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
(五)对设在广州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领导给予住房补贴;
(六)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费用支出等。
第七条 对2005年4月12日后在金融商务区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2005年4月12日后在金融商务区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对2005年4月12日后新进驻广州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分3年每年拨付三分之一,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在3年内每年按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百分之三十给予租金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
2005年4月12日前已在广州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其本部在金融商务区购置、自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贴。
第九条 2005年4月12日后,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2005年4月12日后,对广州金融业发展和创新有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给予3~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设在广州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领导,2005年4月12日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及个人向市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的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自建办公用房的,提供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新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五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九、十条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金融业发展突出贡献奖、金融研究成果奖评选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住房补贴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六)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七条 申请金融业重大课题调研和研讨专项经费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明细预算清单;
(三)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市金融办主办或承办的,由市金融办直接将以上材料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和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批复。
专项资金单项奖励或补贴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须报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八、十一条安排的奖励和补贴,原则上集中在每年10月份办理一次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确保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应的财务制度办理。
金融业重大调研和研讨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在一个月内缴还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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