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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新闻】枪刀药属

发布时间:2021-04-20 13:59:29 阅读: 来源:剥线机厂家

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食品安全法草案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第四次提交审议,此次审议稿较上次作了六处比较明显的修改。下午举行的会议还建议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

草案新增规定主要包括六方面:

第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草案中增加了“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规定。

第三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草案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新增了“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等规定。

第四关于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草案新增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关于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草案增加规定: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关于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草案规定: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新闻背景: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年四审倍受瞩目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如何从初审进行到四审的,我们通过一个片子来了解一下。

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中委员们一致认为,1995年起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食品安全问题仍比较突出,有必要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8年3月20日,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就收到了11327条意见,意见主要涉及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以及保健食品的监管等方面。

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方式,以避免监管真空,同时不再规定食品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

2008年10月23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由于当时刚刚经历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根据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增加了8个方面的内容:对食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必须按相关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完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强调了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废除免检制度,明确了食品标准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规定政府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对问题食品实施召回。

2009年2月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将进行第四次审议,监管体制、添加剂管理以及保健食品仍将是审议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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