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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及RoHS指令在瑞典的实施是嘛

发布时间:2021-07-10 13:34:49 阅读: 来源:剥线机厂家
WEEE及RoHS指令在瑞典的实施是嘛

WEEE及RoHS指令在瑞典的实施

2004年5月,一个由WEEE和RoHS指令转化成的瑞典国家法令草案出台。2004年12月,经过认真衡量后,法令修订稿正式公布。该法令已经于2005年5月正式生效,大部分条款将在2005年8月13日开始正式施行。此外,为了对废旧电子电器的处理、信息报告等进行规范,瑞典环境部(EPA)还将负责出台第三级法规,规范实施细则草案细节。总体来看,瑞典的国家法案与欧盟WEEE和RoHS的指令要求非常一致,且给了生产商足够的空间履行回收。

(1)废旧电子电器的收集

法案指出,现有的废旧电子电器回收体系由行业履约组织(EI-Kretsen)和地方政府的紧密合作,共同经营。El-Kretsen是一个有20多个行业协会或联合会(包括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联合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组织,2001年7月1日成立,主要是为了履行2000年出台的电子电器设备生产商制法令规定的回收,生产商和零售商负责承担回收费用。

除了根据现有的废物法令,某些废物应送交负责生产商或某回收体系以外,地方政府将负责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和运输。生产商必须征询地方政府的意见,并就建立回收体系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生产商还必须向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提供给废旧处理商、废旧处理体系及消费者。地方政府必须给生产商就怎样将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发表意见的机会。

(2)回收体系应满足的条件

a.方便送达并且能够提供很好的服务;b.保证生产商以外的废旧电子电器可以很方便地送交到该系统;c.便于家用废旧电子电器与其他压力实验机也被称为电子压力实验机的废物分别处理;d.促进废旧电器整机或部件的再利用;e.不得对参与废旧电器处理工作的人造成任何健康危害;f.在每个地区建立一个历史废物回收点,除非生产商和市政另有安排。

(3)家用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费用

生产商将免费回收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瑞典或其他欧盟市场,或者远程销尽可能不要选择里氏硬度计)售的方式销售的)的产品。而对于历史废物,则要根据市场份额(原则上是在各生产商在瑞典销售的产品占所有在瑞典销售的家用电子电器设备的份额)的不同来决定免费回收历史废物的份额。但法案同时也规定,可能根据其他的方式来确定生产商的,如根据生产商销售的每个产品占该产品在瑞典的市场份额,或者其他的合理方式来确定。而远程销售到欧盟其他成员国市场的产品,市场份额的确定则是看该生产商远程销售到该国的家用电器产品占销售到该国的所有家用电器产品总量的比重。

生产商只要提供证据说明已经建立了一个或多个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系统,并且对收集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通过再利用、再生,能源回收或者其他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就说明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废物回收和处理的要求。

生产商参与某一回收组织就足以表明提供了资金保证,达到了法令的要求。

(4)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费用

生产商必须免费接受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瑞典或其他欧盟市场,或者远程销售的方式销售的)的非家用产品。生产商只有在销售类似用途的替代产品时,才有义务一对一回收非家用历史废旧产品,即2005年8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生产商也可以和其商业用户通过协商并在销售合同中写明,未来产品的回收费用由哪一方来负责。

生产商如果能保证提供简单或者可操作的系统或方式回收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对收集到的非家用废旧电子电器进行运输、再利用、再生、回收或者其他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就达到了法律的要求。

(5)可见费用

新法令允许使用可见费用,在价签上或者发票上单独标注废物处理费用。大家电可以在2013年8月13日之前标注可见废物处理费用,其他的电子电器产品在2011年8月13日之前可以标注。

(6)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

生产商必须提供给地方政府有关废旧电器回收渠道或系统的信息,以及需要消费者遵守或履行的义务。然后,地方政府再提供给消费者这些信息。而对于非家用消费者,生产商则必须直接给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7)报告

WEEE和RoHS国家法令由国家环保局(EPA)监督实施,所有在瑞典销售的生产商必须在EPA注册,并向其汇报是否根据法令履行了回收。

(8)回收组织(履约机构)

依据1990年的废物法令,瑞典地方政府从1995年开始负责废弃的冰箱和冷柜回收处理。2000年,瑞典又实施了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商制法令,一些产品废弃后已有生产商来负责。为了履行法律义务,瑞典已经成立了一个回收系统,负责主要产品的回收处理,由相关行业协会拥有和运营,由生产商和进口商承担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加入该组织,也可以独立承担自己产品的回收。

从2002年1月开始,有些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被列入有害废物名单,为了避免消费者养成将其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送交给零售商的习惯,因此法律规定零售商通常只要告诉消费者将废旧电子电器送交到什么地方,就认为零售商“应该接收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义务”就履行了,但是零售商也可以自愿接收消费者送交的废旧电子电器。

所以实际上,地方政府组织并资助回收点,这一点与生产商制稍有不符。生产商有负责组织并支付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再利用的义务。零售商、供应商和维修商收到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后可以免费将其送交给市政回收点,也可以利用El-Kretsen提供服务,定时将这些废旧电子电器拉走。非家用用户可以在购买替代产品时以一换一的形式,将废旧产品交给指定的回收点,如果没有购买替代产品必须将废旧产品送交给一个回收处理商,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目前,全国共有600多个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接受点,另外还有250个补充回收点负责回收商用电子电器废物,有33家专业的回收工厂。

冰箱和其他含有臭氧层消耗物质的产品由El-Kretsen以外的其他系统回收,因为1990年瑞典废物法令早就规定,从1995年开始地方政府必须回收处理丢弃的冰箱和冷柜产品,这些产品的回收是强制性的,并且禁止出口。

回收系统的运行费用由生产商根据其销售规模和产品种类来分担。El-Kretsen针对每个行业确定具体的费用标准,各个行业不重叠。主要的成本包括从收集点开始的运输费、再利用、费用回收以及信息收集。其中再利用是主要成本,取决于达到的再利用比率。

2005年,El-Kretsen向每个供应商征收入会费SKr 3500 (约280欧元),然后每年征收固定年费SKr 500(约40欧元)。供应商还需要根据其销售的数量缴纳一定的浮动费用。对于大多数产品,费用根据营业额分担,供应商每年需要预交一定的固定费用(如根据数量、重量或者销售额的比率),年终会计结算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退款给供应商或者抵消供应商来年应交的费用。而对于ITC产品,供应商不用预交费用,而是由El-Kretsen每月计算实际的回收和处理费用,再根据供应商的市场份额(每个供应商前一年销售总量占所有销售的比率)来分摊。对于一些特定产品,将采用借方模式或者负债模式(biting model)。

不同种类产品单台费用的差别部分是由于其回收处理的费用不同造成的,当然也取决于其返回的比率,如一个家庭购买了新的洗衣机,肯定会将旧的洗衣机扔掉,但是如果新买了一个照相机,就不一2、显示值出现误差定要将旧的扔掉了。

2005年预交的单台产品处理费用,真空吸尘器为SKr15(0.2欧元),电饭煲为SKr45(3.6欧元),电视机为SKr60(4.8欧元),如果送交给非El-Kretsen回收系统,则费用可能更贵。2003年,El-Kretsen共回收了80,000吨废旧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人均4.9kg/年。另外,地方政府回收了2.5万吨制冷设备,人均2.6kg/年。2003年瑞士总体人均每年回收处理11.5kg。

(9)已有的法令

2000年,瑞典政府出台了电子电器设备生产商制法令(The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f2) 根据实验产品破坏或失效的等效原理来规定1种机械运动or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Ordinance)。该法令覆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产品(包括机关或机构使用家用电器产品)、工具和园艺工具、IT和办公用品、通讯产品、电视等声像设备、游戏机和玩具、光源以及光源安装、医疗设备和实验设备。同时,还出台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商业化处理条例以及指导方针,对废旧电子电器的再生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冰箱和冷柜不包括在上面的法令中,因为1991年瑞典出台了废物法令,规定从1995年开始地方政府必须回收处理丢弃的冰箱和冷柜产品。

在该法令中生产商必须承担的包括:消费者购买类似用途的替代品时,必须免费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生产商也可以委托政府认可的机构进行回收,如果消费者不购买替代品,则自己负责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提供给消费者以及其他的用户有关回收系统的信息;确保回收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得到有效的再利用、再生或者在对环境部造成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处理;生产商应该提供产品的结构组成等信息,以帮助回收厂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向国家环保局提供相关数据证明自己达到了法令的要求。(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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