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咸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Haru
咸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规范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二、依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咸阳市统计局印发的《关于公布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咸人社发[2016]110号)文件,咸阳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849元,月平均工资为3821元。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821×3= 11463元。
三、职工2015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咸阳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咸人社字[2015]7号)文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秦都区、渭城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
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2016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六、依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28号)文件精神,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分别为5%、12%。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将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5%至12%区间内自行调节。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个人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得出,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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